注册外资公司流程
注册外资公司;办理外资注册;如何注册外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及外资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1.办理机关:市工商局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3.电话:1601315
4.工作时限:材料齐全即日完成名称预核
5.外资公司提交材料要求:
(1)(合资、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指定委托书(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2)(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指定委托书(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二、注册外资公司商务局合同、章程审批
1.办理机关:区商务局(特殊项目需报市商务局)
2.工作时限:材料齐全、合格25个工作日
3.提交材料要求:
外资公司注册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公司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公司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公司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局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外商投资企业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中外合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作企业办理部门:贸易管理科
工作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2.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3.不涉及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涉及免税进口设备的项目。
中外合作企业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若为国有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投资中、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中方投资者加盖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合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合营公司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须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若外国投资者为个人须本人签字)
5、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董事会成员名单;
6、合营(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中方合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外方合营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方合营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外方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内容,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外方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中、外方合营者开户银行出具的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10、合营(合作)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上述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中外合作企业申领批准证书
合营(合作)企业收到批准设立的批复后,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然后到商务局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中外合作企业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流程
中外合作企业办理部门:商务委员会贸易管理科
中外合作企业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若为国有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投资中、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中方投资者加盖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合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合营公司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须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若外国投资者为个人须本人签字)
5、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董事会成员名单;
6、合营(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中方合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外方合营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方合营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外方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内容,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外方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中、外方合营者开户银行出具的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10、合营(合作)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上述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中外合作企业申领批准证书
合营(合作)企业收到批准设立的批复后,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然后到商务局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三、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外资企业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地,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这是它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明显不同,后者的资本是由中外合营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尽管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外国投资者,但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其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不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外资企业设立时已登记为无限责任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二、外资企业注册与外资企业变更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外资企业注册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海淀区商务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局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
(一) 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中方合作者严格限制为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不同,《管理办法》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的突破。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在选择中方合作者时,除了中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又多了一种选择——中国自然人。
(二) 设立简便快速
1.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会牵涉到发改委、外经贸局、省商务厅、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等到审批登记结束至少要两三个月。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归口审批。就是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无需验资,无法定最低额限制。
“三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且在投资者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无需验资,又无最低限额限制,只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主要区别:
一、合伙企业名称。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人要求。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出资形式要求。分别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资信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4、其他有关文件
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5、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第4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8、第6项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 第8项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10、第9项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第10项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第11项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第12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第13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步: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在承诺期内上报。
四、申请材料
(本须知中除有注明的外,其余一律提交原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及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文书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3、企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相应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人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文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五、备注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