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

外资公司注册基本知识
外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公司的定义,外资公司的基本条件,解答外资公司注册基本知识及其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1.外资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换取收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外资公司的基本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外资公司。
(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4)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1. 外商投资企业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方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侨与境内企业合资)。
它是指合营各方以其认缴金额为限承担责任和义务,以其实缴金额享受权利、分享利润。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侨与境内企业合作)。
它是指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其投资。(国家不允许签订固定回报)。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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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简单介绍制定并颁布《办法》的目的与意义。

答:十部委制定并颁布《办法》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第二,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创业投资所支持的创业企业具有高风险性,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中国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然而,政策扶持的前提是必须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就此而言,制定《办法》是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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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Author : admin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审核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应书面征求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意见。予以批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一并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门审批,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五、创投企业应于每年3月份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出具备案证明,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审核材料之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5月份将情况汇总报商务部。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外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出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程序,公司股权出质

一、股权质押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商务局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二、股权质押须提交基本文件、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质押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6、质权人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股权质押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2.企业应在获得商务局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备案。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