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步: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在承诺期内上报。
四、申请材料
(本须知中除有注明的外,其余一律提交原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及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文书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3、企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相应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人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文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