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流程
中外合作企业办理部门:商务委员会贸易管理科
中外合作企业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若为国有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投资中、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中方投资者加盖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合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合营公司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须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若外国投资者为个人须本人签字)
5、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董事会成员名单;
6、合营(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中方合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外方合营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方合营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外方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内容,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外方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中、外方合营者开户银行出具的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10、合营(合作)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上述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中外合作企业申领批准证书
合营(合作)企业收到批准设立的批复后,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然后到商务局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三、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Ream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