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作企业办理部门:贸易管理科
工作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2.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3.不涉及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涉及免税进口设备的项目。
中外合作企业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若为国有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投资中、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中方投资者加盖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合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合营公司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须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若外国投资者为个人须本人签字)
5、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董事会成员名单;
6、合营(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中方合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外方合营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方合营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外方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内容,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外方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中、外方合营者开户银行出具的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10、合营(合作)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上述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中外合作企业申领批准证书
合营(合作)企业收到批准设立的批复后,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然后到商务局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Ream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