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第五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条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